(2013)靖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一村。2010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经靖边县公安局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察院助理检察员高敏、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靖边县人民医院门诊部一楼大厅内,盗窃被害人张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的一个黑色钱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605元、二代身份证两张及1966版伍市斤粮票一张)。后被告人郭某某将钱包内的现金拿走,将其他物品扔在了靖边县人民医院2号楼内的一个暖气片底下。现上述财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凭证、视频内容说明,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和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可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晓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