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陈海祥与沈国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祥,沈国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08号原告:陈海祥。委托代理人:俞金良。被告:沈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祥诉被告沈国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祥撤回对被告沈国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7元、依法减半收取12,7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704元,由原告陈海祥负担。审 判 长  刘青红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