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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与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张建华与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724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张子厚,男,汉族,1926年3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桂兰,女,汉族,1948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吉祥,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继文,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华与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立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桂兰、张子厚、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继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华诉称:原告原住沈阳市大东新龙街广大巷11-13号,2000年5月动迁,拆迁人为被告。原、被告于2000年7月28日签订了3264号拆迁协议。2001年向被告交纳了购房款及增加面积款。2002年1月4日向被告交纳了私房产权补偿金保证金,2002年2月8日回迁安置时原告自选房号北边城路17号2-3-2号。2009年7月被告将已安置原告的房子调换给原私房主陈光锐,由于被告违约致使原告至今得不到回迁安置,不得不自行安排住处,给原告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失,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10200元;2、判令被告给付(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754号诉讼费4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庭审中撤回中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被告给付(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754号诉讼费45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系承租人,当时拆迁实行实物安置即房屋安置,承租人应与原产权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原告向产权人缴纳房租是其法定义务。按照当时的拆迁规定,我单位为产权人安置一套房屋,并保证作为承租人的原告与产权人保持原租赁关系,即已完成安置义务。原告也确认使用了回迁房屋,因此我单位不应再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我单位与原告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在我单位法定安置义务之外达成的民事协议,故原告向产权人缴纳的房租不应由我单位承担。生效判决已确定被告应为原告安置一类套型房屋,现未执行完毕,被告应承担不能执行的法律责任,但被告不应再承担给付租金的责任。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边城路17号2-3-2号,该房屋是带户返还的回迁安置房,该房屋所有权人是陈光锐,实际承租人是原告张建华。2000年7月28日原告作为承租人与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签订3264号房屋拆迁协议,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入住通知单,于2002年入住涉案房屋并承租使用至今。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安置其他回迁房屋。2013年,经本院调解,张建华支付涉案房屋租金,从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每月按590元,共计10030元。此笔租金原告已给付。上述事实,有收条、(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原被告陈述,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经过本院生效判决由被告为原告在原拆迁地安置一套房屋,但是被告至今仍未给原告安置,以致原告仍居住于陈光锐处,并继续向陈光锐交纳房屋租金,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交纳租金的损失。关于租金的数额,经本院调解,原告与陈光锐达成协议,每月按590元给付租金,此租金标准亦明显低于同位置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故原告按照此租金标准要求被告给付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子厚租金1003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单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