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三人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91号原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0号法定代表人孙彤,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四为、李文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熊利泽,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超、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丽,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三人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55元收取17978元由原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姚 洁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