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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与被告怀来县顺达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怀来县顺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住所地怀来县。负责人李保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秀峰,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怀来县顺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法定代表人韩桂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与被告怀来县顺达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撤回对被告怀来县顺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93元、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