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张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012213-2。负责人:易丰,行长。被执行人:张国新,男,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新在银行的存款207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