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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郭某甲,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柴村居民。法定代理人任某,山西省太谷县县城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慧平,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乙,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柴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