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郭某甲,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柴村居民。法定代理人任某,山西省太谷县县城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慧平,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乙,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柴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