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蔡永勋与姜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勋,姜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蔡永勋。被告:姜樱。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勋诉被告姜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蔡永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