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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易丽与四川省科易多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丽,四川省科易多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易丽。被告四川省科易多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玉珍本院收到原告易丽与被告四川省科易多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易丽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