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秀芳诉李芝平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08号原告:李某甲,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行政村前李庄100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7408063464。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119740802343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耀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