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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景龙湾休闲会所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景龙湾休闲会所,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16号原告西安市景龙湾休闲会所。法定代表人景文强。委托代理人迟波、左安娜。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孙广卫。委托代理人李洋。第三人张玉国。委托代理人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景龙湾休闲会所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景龙湾休闲会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景龙湾休闲会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景龙湾休闲会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耿卫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