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国彪与邹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彪,邹鹏鹏,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53-1号申请人朱国彪,女,汉族,农民,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邹鹏鹏,男,1989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超,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朱国彪与李超侵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邹鹏鹏、李超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超所有的车号为豫XX**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