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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国彪与邹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彪,邹鹏鹏,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53-1号申请人朱国彪,女,汉族,农民,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邹鹏鹏,男,1989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超,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朱国彪与李超侵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邹鹏鹏、李超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超所有的车号为豫XX**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