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广顺与吉林省盛辉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顺,吉林省盛辉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李广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孙琳红、丁雪,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盛辉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青年路4号。被告刘国辉,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顺与被告吉林省盛辉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广顺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