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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白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旭,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黄云旭。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渡口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干,镇长。委托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云旭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下称祥福镇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云旭和被告祥福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云旭诉称,2009年3月18日,金堂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堂建筑公司)与祥福镇政府签订彩砖铺设施工合同,工程价款180万元。工程竣工后,祥福镇政府尚欠工程款20万元未支付。金堂建筑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现原告诉请本院判令祥福镇政府支付工程款20万元(诉状中利息的诉求在庭审中放弃),诉讼费由祥福镇政府负担。被告祥福镇政府对欠款20万元无异议,同意向原告支付,但请求法院判决确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8日,金堂建筑公司与祥福镇政府签订彩砖铺设施工合同,工程价款180万元。工程竣工后,祥福镇政府尚欠金堂建筑公司工程款20万元未支付。2011年3月,金堂建筑公司更名为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泰康公司)。2012年10月26日,泰康公司将上述2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黄云旭并通知了祥福镇政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彩砖铺设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公司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请款报告、工程款转让通知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金堂建筑公司与祥福镇政府签订的彩砖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金堂建筑公司更名后的泰康公司将其对祥福镇政府享有的债权20万元转让给黄云旭并通知了祥福镇政府,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黄云旭有权向祥福镇政府主张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云旭人民币20万元。若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景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