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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人民路支行与刘明明、咸阳赛鹰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刘明明,咸阳赛鹰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人民路支行申请执行刘明明、咸阳赛鹰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负责人高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明明,男,1975年7月14日生。被执行人咸阳赛鹰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案经(2013)咸秦证经字第004921号公证书约定,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贷款76000元,现逾期未付本息合计28822.7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3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证经字第004921号公证书,(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5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