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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汪龙与徐华安、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徐华安,陈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汪龙,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孙文科,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安,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陈东,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龙诉被告徐华安、被告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徐华安、被告陈东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