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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26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盛星火与赵玉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星火,赵玉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625-5号原告:盛星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建中。被告:赵玉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星火与被告赵玉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赵玉敏另向本院起诉盛星火与陈松浩,要求盛星火支付房屋装修款等经济损失250000元,陈松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必须以赵玉敏诉盛星火、陈松浩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赵玉敏诉盛星火、陈松浩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岩岩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