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何清修与四川绵阳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修,四川绵阳联众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何清修,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绵阳联众劳务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何清修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2)47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绵阳联众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绵阳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予以扣留、提取127024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