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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团结村二组与刘贵、杨雪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台区陈仓镇团结村第二村民小组,刘贵,杨雪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团结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团结村二组),住所地团结村二组。负责人刘平录,任组长。被执行人刘贵,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3日,系团结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杨雪瑞,女,汉族,生于1954年2月8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贵之妻。团结村二组与刘贵、杨雪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2153.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贵、杨雪瑞于2013年7月底前支付欠款50000元,2013年年底前扣全家分红款10000元。从2014年起,每年支付欠款20000元(扣全家分红款10000元,被执行人刘贵自觉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团结村二组放弃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