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樊晶晶与被告延川县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晶晶,延川县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樊晶晶,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延川县信用合作联社。原告樊晶晶与被告延川县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樊晶晶于2013年7月26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晶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樊晶晶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