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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方圆与吴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圆,吴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方圆,农民。被告吴建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圆与被告吴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圆于2013年7月26日以被告吴建刚下落不明、待被告吴建刚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圆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圆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