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方圆与吴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圆,吴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方圆,农民。被告吴建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圆与被告吴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圆于2013年7月26日以被告吴建刚下落不明、待被告吴建刚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圆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圆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