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尚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尚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路。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颖,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尚全。委托代理人黄明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倩,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尚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冯尚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059元,由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渭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