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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利斌、白小菊与呼振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利斌,白小菊,呼振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榆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白利斌,男,��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白小菊,女。申请执行人白小菊。被执行人呼振万,男。申请执行人白利斌、白小菊与被执行人呼振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利斌、白小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呼振万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呼振万的工资收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白利斌、白小菊的案件执行款,并支付了案件申请执行费2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员杨慧利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