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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师XX等与XXX村委会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XX,赵XX,赵X,赵某某,赵某,西安市长安区XX街办XXX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949号原告师XX。委托代理人师X,系原告师XX之姐。原告赵XX,系原告师XX之女。原告赵X,系原告师XX之女。原告赵某某,系原告师XX之子。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师XX,简况同第一原告。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街办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范X,系该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范XX,系该村委会副书记。原告师XX等诉被告XXX村委会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原告师XX及其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其70500元工程款不付,故要求被告支付,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被告XXX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告师XX之夫(原告赵某之子)赵X某与被告XXX村委会主任吴某某签有高桥乡XXX出村路硬化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赵X某对起点XXX村、终点XX乡XXX厂西进行包工包料路面硬化施工,约定了混凝土面积3200平方米,每平方米83元,共造价265600元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继给付195100元,下欠70500元工程款。2010年3月12日赵X某因病去世,原告师XX、赵某某、赵XX、赵X于2013年4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70500元工程款,本院追加赵X某父亲赵某为本案原告,2013年7月8日原告赵某因气管内异物堵塞抢救未果死亡。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证赵X某与XXX村委会上任村主任吴某某于2009年10月签的XX乡XXX出村路硬化施工合同一份、2011年8月3日吴某某签名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下欠原告70500元工程款。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有赵X某与被告签的合同书及吴某某属名的证明下欠赵X某70500元工程款的条据为证,故被告应及时归还下欠工程款,原告师XX、赵XX、赵X、赵某某作为赵X某的法定继承人,在赵X某去世后,应享有要求被告归还工程款70500元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XXX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师XX、赵XX、赵X、赵某某工程款人民币70500元。被告若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XXX村委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