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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13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业团与被执行人巩庆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团,巩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376-2号申请执行人刘业团。被执行人巩庆强。申请执行人刘业团与被执行人巩庆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642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6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1350.29元、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