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崇阳法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艾丙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艾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崇阳法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艾丙光(崇阳县青之源纯净水厂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崇)质技监罚字(2011)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2)鄂崇阳行初字第0010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2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艾丙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丙光履行崇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崇)质技监罚字(2011)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艾丙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艾丙光在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艾丙光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艾丙光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24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