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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史瑞莲诉被告陕西省卫生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瑞莲,陕西省卫生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19号原告史瑞莲。被告陕西省卫生厅。法定代表人戴征社。委托代理人陈万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瑞莲要求撤销被告陕西省卫生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史瑞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瑞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瑞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耿卫星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