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汤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10日与河南禹州市某男子联系,欲从该男子处购买假烟至河北省邢台市进行出售,2013年8月11日,其从禹州市卖假烟男子处购买假冒卷烟54箱(红山茶360条、经梅510条、新石家庄750条,共计324000支),通过河南大展物流运往河北省邢台市,在运输车辆行驶至107国道汤阴县亚新钢厂门口时,被汤阴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54箱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人民币405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10日与河南禹州市某男子联系,欲从该男子处购买假烟至河北省邢台市进行出售,2013年8月11日,其从禹州市卖假烟男子处购买假冒卷烟54箱(红山茶360条、经梅510条、新石家庄750条,共计324000支),通过河南大展物流运往河北省邢台市,在运输车辆行驶至107国道汤阴县亚新钢厂门口时,被汤阴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54箱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0500元。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汤阴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朱某某无前科证明、朱某乙在逃证明。2、书证:汤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书证: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证明,朱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到云霄县步铺派出所投案,供述其犯罪事实。4、书证:本院(2012)汤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一刑终字222号刑事裁定书。5、书证: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通话清单及高速公路收费收据。6、书证:汤阴县烟草专卖局汤烟移(2012)第67号案件移送函、4.15无证运输卷烟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及照片,2012年4月15日��晨4时许,在京珠高速汤阴段,高速交警查获一辆运输卷烟车,当场查获违法卷烟7个品种11855条。经现场勘验,该批卷烟无任何手续。7、书证: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认定书、汤阴县专卖局出具的无证运输卷烟案值计算表及相关材料,扣押在案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338350元。8、证人周某的证言:2011年我所有的冀JYGX**号白色厢式货车以32000元价格卖给一个叫刘某某的南方人。9、同案犯朱某甲的供述:2012年4月14日晚9时左右,我堂哥朱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有货要走,我开车到平顶山一个村庄附近的公路上装上货,便和朱某某开着一辆冀JYGX**号白色厢式货车拉着11855条假烟,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出发沿京珠高速公路去河北省石家庄市沧州送货。15日凌晨,途经汤阴路段时被查获,我被抓获,朱某某逃走的事��经过。10、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初,我同村的朋友朱某甲打电话说他在河南省给别人开车跑运输,挺能挣钱。我想和他一起干,朱某甲同意了。我到平顶山市北舞渡镇的金星宾馆见到朱某甲,他让我住在该宾馆,要我和他一起给他堂哥朱某乙开车送货,每天工资80元。2012年4月14日晚上,朱某甲打电话对我说他要去送烟,让我在宾馆路边等他。晚上10时许,朱某甲开着一辆车牌照为冀JYGX**的厢式货车接上我,沿京港澳高速公路驶向河北省方向。路上朱某甲对我说如果路上有公安民警查车,就说车上拉的是饼干和电器配件。当我们行至安阳市汤阴县路段时,被汤阴县烟草稽查大队查住,朱某甲被抓,我趁机逃走并给朱某乙打电话讲了被查的情况。11、被告人朱某某和同案犯朱某甲辩认笔录、照片。12、汤阴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冀JYGX**号机动车辆信��查询结果单。13、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营运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吉政审 判 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文广4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