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冬容与孙扣珠、王富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容,孙扣珠,王富强,邵军,王晓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174号原告陈冬容,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扣珠,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富强,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邵军,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王晓锋,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陈冬容与被告孙扣珠、王富强、邵军、王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远征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