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847号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的(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孙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7月26日,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某儿子抚养费69605元;执行费944元,由被执行人李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8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