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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行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阳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腾艺雕塑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阳分局,济南腾艺雕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阳行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阳分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沙利军,局长。被执行人济南腾艺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高学阳,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阳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腾艺雕塑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其他方法对生产者、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济阳工商行处字(2012)第1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工商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2月2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3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9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济南腾艺雕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缴纳罚款7000元及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欠缴之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四、被执行人济南腾艺雕塑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负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济南腾艺雕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赵 鑫代理审判员  于昌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永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