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梅生与赵楠、赵培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2号之一原告:李梅生,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0013。被告:赵楠,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珠海市拱北,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9197。被告:赵培玲,女,汉族,XXX年X月X出生,住珠海市拱北,公民身份号码XXXXX62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生诉被告赵楠、赵培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生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梅生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生撤回对被告赵楠、赵培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保全费3620元,全部由原告李梅生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