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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梅生与赵楠、赵培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2号之一原告:李梅生,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0013。被告:赵楠,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珠海市拱北,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9197。被告:赵培玲,女,汉族,XXX年X月X出生,住珠海市拱北,公民身份号码XXXXX62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生诉被告赵楠、赵培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生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梅生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生撤回对被告赵楠、赵培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保全费3620元,全部由原告李梅生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