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民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庆才与赣榆县城头镇润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才,赣榆县城头镇润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304号原告孙庆才,居民。被告赣榆县城头镇润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童飞。原告孙庆才诉被告赣榆县城头镇润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于2013年7月26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庆才撤回对被告赣榆县城头镇润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胜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