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69号原告:杨某,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闻大峰,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靳亚飞,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