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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69号原告:杨某,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闻大峰,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靳亚飞,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