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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化柱与张义亮、李波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柱,张义亮,李波训,李军杰,张义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李化柱,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义亮,农村居民。被告李波训,农村居民。被告李军杰,农村居民。第三人张义浩,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柱与被告张义亮、李波训、李军杰、第三人张义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纷一案中,原告李化柱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化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李化柱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迎审 判 员  王雪丽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