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化柱与张义亮、李波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柱,张义亮,李波训,李军杰,张义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李化柱,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义亮,农村居民。被告李波训,农村居民。被告李军杰,农村居民。第三人张义浩,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柱与被告张义亮、李波训、李军杰、第三人张义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纷一案中,原告李化柱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化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李化柱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迎审 判 员 王雪丽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