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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行审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吴敏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甬仑行审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根苗。 被执行人吴敏。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于201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甬仑工商处(2013)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吴敏罚款4000元。 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作出的甬仑工商处(2013)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作出的甬仑工商处(2013)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余绍平 代理审判员  毛 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赵哲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