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梓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郝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敬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