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惠某,女,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七里铺。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址同上。原告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7月26日原告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弟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