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银郎与丁庆安、铜川市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郎,丁庆安,铜川市市政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王银郎,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庆安,男,1938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市政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和长杰,主任。申请执行人王银郎与被执行人丁庆安、铜川市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庆安、铜川市市政工程处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银郎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571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银郎支付水泥款17571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30元。被执行人铜川市市政工程处经营困难,不能一次性给付,先行给付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丁庆安在铜川市印台区美食街有商铺210㎡,现已将该商铺查封。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