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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武汉健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健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健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江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