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蔡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948号原告:蔡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