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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江苏根大文化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根大文化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根大文化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潘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晓军,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海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陶俊,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苏根大文化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根大文化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晓军,被上诉人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海青、陶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裴 群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茂臻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