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覃爱女与王耀村、李绮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覃爱女,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代理人:陈从虎、陆晓莲,分别系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王耀村,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委托代理人:黄建良,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绮华,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升,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爱女诉被告王耀村、李绮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发出书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进行催缴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覃爱女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陈登烽代理审判员 夏重彬代理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冼松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