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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嘉与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嘉,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6351号原告任嘉,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法定代表人夏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珂,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俊,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任嘉与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圣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诚通圣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北京市西城区定向安置房项目,且原被告��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并履行的,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诚通圣邦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本案涉案房屋亦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大兴区,因此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诚通圣邦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