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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6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耿玉波与张真海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波,张真海,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6099号原告耿玉波,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真海,男,1970年3月1日出生。被告张真海之委托代理人袁前岭,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黄泥湾4号楼304室[注册号:341422000008996(1-2)]。法定代表人汤汇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朱宇,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福吉园107-1号(注册号:210200000007830)。法定代表人孙会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峰,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增军,男。本院受理原告耿玉波诉被告张真海、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注册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黄泥湾4号楼304室,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远大园6号楼12B并非其实际经营地点,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尚峰尚水小区工地,该地域属于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榕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