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96号原告王某,务农。被告张某,其他情况不详,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时,无法送达。后查明被告并未在本院辖区内居住,而是现在住址不详,无法联系。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也证明被告于2009年出走至今,无法联系。因此,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