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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亳执字第00009-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兰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阜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利辛县淝河路南段云顶花都小区六号楼的在建工程。根据申请执行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阜阳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利辛县淝河路南段云顶花都小区六号楼1-5层的在建工程。 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祥东 审判员  赵瑞强 审判员  齐广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怀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