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香法执民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德海、许进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德海,许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闫德海。被执行人许进利。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香法执民字第3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闫德海、许进利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德海、许进利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迎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