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二初字第0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鲍家宏与朱道魁、铜陵华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家宏,朱道魁,铜陵华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463-1号原告:鲍家宏。被告:朱道魁。被告:铜陵华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朱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家宏与被告朱道魁、铜陵华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鲍家宏未按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