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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赤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XX与孙日华、杨美娇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孙日华,杨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赤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XX,男,住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孙日华,男,住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杨美娇,女,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日华、杨美娇的银行存款(包括理财产品)395万元,以偿还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景良审判员  蔡兰芬审判员  陈建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招颖飞 来自